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源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2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源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元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塔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守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青岛源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6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源德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元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被上诉人三星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德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三星工程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根据一审法院从青岛市城阳区城区社区服务中心调取的投诉汇总可以看出,华城路三小区西区在进行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时确实存在因违规违约施工给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导致居民针对源德物业公司投诉举报的事实。三星工程公司对该投诉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阳区城区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附件1城区旧小区物业管理以奖代补考核办法三、考核办法规定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四、以奖代补资金的发放(一)以奖代补资金发放条件规定达到优秀以上的发放100%奖补奖金,达到良好以上的发放80%的奖补奖金,达到合格的发放60%的奖补奖金,不合格的不发放奖补奖金。附件2城区旧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显示考核项目6项及各自具体评分标准。三星工程公司对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阳区城区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三、结合上述两点可以证实,华城路三小区西区在进行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确实存在违规违约施工及居民投诉从而导致源德物业公司在管理考核小组考核评定分值降低进而减少奖补奖金的事实,给源德物业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且扣除的补贴数额也是可以据此计算确定的。四、三星工程公司违反施工协议书的约定,施工不当导致大量居民投诉,致使源德物业公司的合同目的未达到,源德物业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应保证金。
三星工程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星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源德物业公司返还三星工程公司所交纳的保证金3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三星工程公司提交双方于2014年11月15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书一份、收款收据一份,据此证明协议约定源德物业公司收取三星工程公司施工押金30000元,当日源德物业公司收取三星工程公司自来水施工保证金30000元。
源德物业公司质证称,协议书抬头部分显示的并非三星工程公司名称,该协议落款处乙方并非三星工程公司,三星工程公司并未盖章,签字的“杨世萍”并非三星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也无证据证明系代表三星工程公司签署本协议。该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如违约应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并且退还保证金的前提是需要工程竣工后甲方确认无异议的书面证明,如果乙方没有达到或不整改扣除保证金。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三星工程公司应举证证明已实际支付即以何种方式支付,不能简单以该收据作为支付的依据。三星工程公司反驳称,协议书虽然没有三星工程公司的公章,但三星工程公司方工作人员“杨世萍”代表三星工程公司签订了协议,源德物业公司收取三星工程公司交纳的保证金30000元,故应属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源德物业公司庭后未提交书面落实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需结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综合加以认定。协议书载明的甲方为源德物业公司,乙方为三星工程公司,加盖有源德物业公司印章,乙方处签名人为杨世萍,内容为:“甲乙双方就华城路三小区西区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施工,为避免投诉、上访事件的发生,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施工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和质量由乙方承担;二、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影响居民车辆出行,对损坏的路面、各种井盖等设施及时恢复,对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时清运;三、乙方在入户施工中,尽量少损坏楼梯表面,应保持地面干净,并及时清理垃圾;四、施工时间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竣工;五、以上几条均有乙方施工单位承担,甲方有监管施工的作用。如有违约应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乙方交纳保证金:叁万元。(¥30000元)工程竣工后双方确认无异议,一个月内甲方把保证金退给乙方。”收据载明“今收到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正。”时间记载为2014年12月11日,加盖了源德物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2、源德物业公司提交工商信息打印件一份,据此证明三星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守常,股东为王守常,同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正春(同时任经理)、王正彦(同时任监事)、王正华(同时任监事),该公司并无“杨世萍”,因此即便协议上杨世萍签字为真,也不能证明与三星工程公司有关,不能证明三星工程公司系本案适格主体。三星工程公司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但三星工程公司已当庭确认杨世萍系职务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三星工程公司股东情况的依据,至于三星工程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应结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综合加以认定。
3、源德物业公司提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阳区城区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城区旧小区物业管理考核评分表各一份,据此证明由城阳区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成立管理考核小组对城区小区进行考核(包括居民投诉、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秩序维护、公共维修、物业费收缴率)并评分,以此作为以奖代补奖金计算标准及发放条件。三星工程公司质证称,通知的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评分表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确认是何部门作出的评分表,且该评分表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三星工程公司对通知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考核评分表无任何印章或签名,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通知包含城阳区城区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以奖代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附件,其中办法中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主要内容为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会同城阳街道办事处制定城区旧小区以奖代补考核办法和标准,由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等联合成立考核小组,采取满意度调查、月检查、半年考核和年终综合考评四种方式对城区旧小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由区财政局将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城阳街道办事处。2013年城区旧小区物业管理考核评分表载明考核项目分居民投诉(30分)、环境卫生(15分)、绿化管理(10分)、秩序维护(15分)、公共维修(10分)、物业费收缴率(20分)六项。
4、源德物业公司提交申请复印件一份,据此证明因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未依约合规施工,居民多次投诉,按照办法规定,相关部门扣除了源德物业公司奖补资金的事实。三星工程公司质证称,对于该申请的真实性因无原件核对,故无法确认;该申请系源德物业公司单方制作,并声称因三星工程公司对自来水的改造而导致源德物业公司被扣除奖补资金10万多元,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且源德物业公司所管理的物业出现的2015年-2016年两年的物业奖,但双方合同的施工时间是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源德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小区被业主投诉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并不是如源德物业公司所称仅仅是自来水安装工程所造成的居民投诉,因此对于源德物业公司的主张三星工程公司不予认可,且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出现投诉按何比例对保证金予以扣除,属约定不明确,因此源德物业公司主张不返还保证金,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存疑,且即使为真,也系源德物业公司单方制作,不足以认定源德物业公司被扣发补贴的数额及原因。
根据源德物业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从青岛市城阳区城区社区服务中心调取了2015年和2016年的投诉件汇总。庭审质证过程中,源德物业公司发表意见称:投诉件能够证明华城路三小区东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时,因未按照约定及规程施工,给居民造成生活影响并造成损坏,居民为此多次通过民生热线投诉举报,城阳街道管委会(综合科)进行处理的事实,证实根据事实和协议约定,即便三星工程公司支付了该保证金,也应当扣除,不具备要求返还的条件。三星工程公司发表意见称:2015年、2016年相关投诉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投诉件不是出自于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出自于一个服务机构;投诉件中可以反映出,大部分的投诉是因为集中供热和其他因物业服务不到位而产生,仅仅在2015年相关投诉件中的第2、3、4、5、6、7、8中出现相关投诉,但该投诉是因为涉案小区的集中供热施工单位对于路面的破损而进行的投诉,与三星工程公司无关。另投诉件也不是源德物业公司依据协议不支付三星工程公司保证金的依据,源德物业公司主张不具备返还三星工程公司保证金的条件和应扣除保证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依据双方的施工协议的约定,双方没有约定在不具备什么情况下或具备什么情况下返还保证金,也没有约定如出现所谓的投诉或其他情况是否应部分或全部不支付保证金,因此该证据不能证实源德物业公司的主张。另外,投诉的时间与三星工程公司的施工时间不一致。
对于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施工时间,三星工程公司称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经一审法院询问,源德物业公司表示将庭后3日内书面回复。但源德物业公司未按期回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三星工程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二、源德物业公司关于保证金不应返还的主张能否成立。关于焦点一,三星工程公司提交的施工协议书中载明乙方为本案三星工程公司,虽然三星工程公司并未在协议中盖章,但三星工程公司认可签字人系代表三星工程公司履行职务行为,且三星工程公司持有源德物业公司出具的以三星工程公司为付款方的收据,故应当认定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为三星工程公司、源德物业公司,三星工程公司具备向源德物业公司主张合同权利的诉讼主体资格。关于焦点二,1、三星工程公司提交的收据能够证明三星工程公司已向源德物业公司交纳保证金30000元,从施工协议书的内容分析,该保证金主要是用来制约三星工程公司在施工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居民车辆出行、及时恢复损坏的路面、各种井盖等设施、及时清运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尽量少损坏楼梯表面,应保持地面干净”等,但协议仅约定“如有违约应扣除相应的保证金”,未约定具体的扣除标准,缺乏可操作性;2、源德物业公司提交的以奖代补办法、考核评分表、申请及一审法院调取的2015年和2016年的投诉件汇总均无法准确得出因三星工程公司违规施工导致业主投诉的数量以及源德物业公司因此被扣除相应补贴的具体数额,即使三星工程公司存在违规施工行为,也因源德物业公司举证不足导致无法酌定扣除相应保证金。综上所述,源德物业公司举证不足,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三星工程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元。
综上所述,对于三星工程公司要求源德物业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青岛源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青岛三星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青岛源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源德物业公司提交城阳街道城区管委会扣减奖补资金说明一份,欲证明三星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居民投诉,由此扣减源德物业公司以奖代补奖金的事实。三星工程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没有落款时间,出具的单位城阳街道城区管委会是否有扣减奖补资金的权利,该扣减奖补资金与本案保证金返还没有关联性;该资金说明陈述时间是2013至2015年,但表中只有2015年的记录,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源德物业公司主张因三星工程公司在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约行为,导致大量居民投诉被相关部门扣减以奖代补资金,不应返还三星工程公司保证金30000元,并提交相关部门以奖代补办法、物业管理考核评分表、补发奖补资金的申请、居民投诉件汇总表、扣减奖补资金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三星工程公司施工涉案工程的期间是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在有关部门扣减奖补资金说明中,2015年2月因自来水施工挖断污水管没及时处理被投诉扣减奖补奖金6000元,因自来水施工挖断电缆造成居民生活困难被投诉扣减奖补奖金10000元,源德物业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上述被居民投诉的问题系由三星工程公司施工不当造成,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源德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三星工程公司违约施工涉案工程导致其被扣减奖补资金,其以此为由主张不应返还三星工程公司保证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源德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青岛源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石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