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812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西子,男,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正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被告:王德鲜,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刘勇,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周莎,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德鲜、***、刘勇、周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