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风向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风向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孟塬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4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风向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四路西京三号2号楼15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宗,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孟塬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道办事处孟塬村。
法定代表人:段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平,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风向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向标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孟塬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5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风向标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风向标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风向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20元(风向标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60元,由上诉人西安风向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任华
审判员  田勤耕
审判员  魏 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劲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