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9077号
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滨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200286K。
主要负责人:冼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宏波,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市政排水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湖滨路逸仙湖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58468488XQ。
主要负责人:李凤娇,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倜尧,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市政排水事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92元,减半收取为14346元(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4346元),由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立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