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24民初8615号
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滨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200286K。
法定代表人:冼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宏波,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汴河大道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4MB1C03407H。
法定代表人:马士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被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郎宏波,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公司支付合同款28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1日,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在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中标“泗县城区排水管线勘察测绘、检测项目”(编号SXGC2019182)。2019年7月5日,原告**公司就该中标项目与泗县城乡规划局签订《泗县城区排水管线勘察测绘、检测项目合同》一式六份,双方正式确立承揽合同关系,由**公司承揽泗县城乡规划局委托的“泗县城区排水管线勘察测绘、检测项目”。合同对项目作业范围、工作量、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约定。其中,合同第三条对项目经费约定为总价335万元,于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费用的60%,项目结束满一年支付剩余费用。合同签订后,因政府机关机构改革,原泗县城乡规划局并入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被告提交了项目全部技术成果资料,依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9月3日作出《泗县排水清淤检测项目工作量证明》,确认原告**公司完成合同项目,管道清淤48373.19米,工程质量合格。
根据双方项目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合同总价结算为335万元,应当以2020年9月3日《泗县排水清淤检测项目工作量证明》确认项目质量合格时起一年后付清全款,即被告应自2021年9月3日起付清全部项目结算款项。2019年9月12日,被告向**公司支付合同款50万元。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尚欠合同款项285万元未付,已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泗县城乡规划局)于2019年7月5日签订的《泗县城区排水管线勘察测绘、检测项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至今拖欠285万元合同款,已构成违约。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公司实际交付时间为2020年9月3日之后;**公司没有完成工程不应支付工程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证明:2019年6月21日,原告**公司在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中标“泗县城区排水管线勘察测绘、检测项目”(编号SXGC2019182),中标金额为335万元;
2、2019年7月5日签订的《泗县城区排水管线勘察测绘、检测项目合同》,证明:1.双方确立承揽合同关系,由**公司承揽泗县城乡规划局委托的“泗县城区排水光线勘察测绘、检测项目”2.双方项目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合同总价结算为335万元,应当以确认项目质量合格时起一年后付清;
3、**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截图,证明:合同没有注明签订时间,原告**公司办公系统截图显示,就该合同**公司审批签章日期为2019年7月5日。
4、《提交资料清单》,证明:原告**公司依约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并提交全部项目成果,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盖章确认予以接收和认可。
5、《泗县排水清淤检测项目工作量证明》,证明:1.被告确认原告**公司完成合同项目,管道清淤48373.19米,工程质量合格。2.被告应当以2020年9月3日《泗县排水清淤检测项目工作量证明》确认项目质量合格时起一年后付清全款,即从2021年9月3日起付清全部项目结算款项。
6、《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被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原告**公司支付合同款50万元,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合同款项285万元未支付。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证据1、2、4、6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对于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均有异议,本院认为截图的真实性无法判断本院不予采信;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不否认工程质量合格,但不能证明工程款支付时间是2021年9月3日,本院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否达到证明工程款支付时间为2021年9月3日,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1日,**公司中标“泗县城区排水管线勘察测绘、检测项目”。后泗县城乡规划局作为甲方,**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泗县城区排水管线勘察测绘、检测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泗县城区排水管线勘察测绘、检测项目,项目目标完成泗县老城区甲方指定部分雨、污水管线勘察测绘及质量检测。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项目经费:1本项目招标预计40KM管线,但实际总长度不超过48KM,总价为335万元;2项目经费由甲方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验收合格后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费用60%,项目结束满一年,向中标单位支付余下费用。合同还约定项目成果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为2019年8月31日提交至泗县城乡规划局重点办公室。**公司自述于2020年9月3日提交了项目全部技术成果资料,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泗县排水清淤检测项目工作量证明》,证明中载明管道清淤48373.19米,工程质量合格,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3日。2019年9月12日,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公司支付5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泗县城区排水管线勘察测绘、检测项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9月3日确认“**公司承担的泗县排水清淤检测项目,管道清淤48373.19米,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认定项目至2020年9月3日已经结束,现项目结束已经超过一年,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费用60%,项目结束满一年向中标单位支付余下费用”,**公司现主张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剩余285元合同款项本院予以支持。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庭审答辩时称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约定完成工程量,对此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也不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庭审质证时又表示不否认工程质量合格,故对于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28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0元,由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