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土测绘工程院有限公司、保定某某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8186号
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田华,女,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毅,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被告:陕西国土测绘工程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冯永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国土测绘工程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6101元,由原告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杜 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段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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