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执24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之间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案字第628号裁决书。
2023年7月19日,被执行人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1264157元,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保定**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发放案款1249420元,并收取执行费14737元。
据此,通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和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中执行标的已予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成都仲裁委员会(2022)**案字第628号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