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91民初2516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被告:保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诉被告保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2024年11月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