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克赛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重兴嘉园4号楼40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杰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7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锐
代理审判员*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梁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