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克赛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民执字第134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宝山南路重兴嘉园4号楼40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骏马国际酒店(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2号5层-1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克赛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骏马国际酒店(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骏马国际酒店(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62969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丽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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