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沧州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3民初3006号
申请人:山东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边家院镇过付村2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正港开发区鑫龙股份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山东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