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沧州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328号之一
原告:***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路136号上城国际4幢1502号。
法定代表人:何超,经理。
被告:沧州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正港开发区鑫龙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秀凤,董事长。
原告***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沧州鑫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计483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103元,由原告***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金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倩
书 记 员 乔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