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尚昇城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30财保47号
申请人:河北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兰顿庄园S2幢1-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尚昇城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西街理想上城商业楼第B幢B-2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北尚昇城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4000元。申请人河北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尚昇城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名下银行存款104000元,期限为从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
案件申请费104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