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5609号
原告: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科力远混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科力远混合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殷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