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4896号
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住所:启东市人民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至聪,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