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3执2611号
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37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三能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0)苏0413执26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书记员  蒋 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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