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3民初2779号
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89元减半收取61094.50元,由原告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亮
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
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