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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1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2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滨海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定作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启东市联通测功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6900.00元(案件受理费11900元、利息45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案件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17)苏0681执293号一案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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