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壹杰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兰州壹杰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3493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兰州壹杰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酒钢大厦2号楼2单元1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如意,女,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现住址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与被告兰州壹杰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兰州壹杰华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甘政法
人民陪审员苏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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