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1民初868号
原告:***,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学海,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齐齐哈尔市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街道运建园小区8号楼1层4号。
法定代表人:兰冰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梅,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