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库车县科赛果品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齐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长江路112号(草业大厦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宏兆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库车县科赛果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乌鲁木齐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长江路。
上诉人乌鲁木齐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库车县科赛果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赛公司)、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科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乌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90元(北峰公司已预付),由本院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