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3财保41号
申请人:绍兴精鸿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越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Q7151。
法定代表人:徐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仲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253920358J。
法定代表人:宁学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绍兴精鸿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以(2021)浙0803财保41号受理,申请人绍兴精鸿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53395元或者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精鸿钢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053395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伍辉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江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