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3民初209号
原告:***图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青石镇和尚弄村。
经营者:林兵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斌,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巫迪,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法定代表人:吴洪良。
原告***图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正式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石材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 徐金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