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0952号
原告:浙江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洪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炬雷、黄丹映,北京浩天信和(杭州)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7幢1202室。
负责人:甘国民,经理。
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
市城西新区花都路999号第一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荣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军,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
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新华建设
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
14日以实体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
2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建筑特种技术工程
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新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柔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