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1076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杨路****17-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新大楼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筑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先行进行调解,因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讫)。
审 判 长 吕 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