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装配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中建装配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申68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78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建装配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915503

法定代表人:李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磊,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建装配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5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9826日,**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佘 卫
审  判  员   左颖星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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