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装配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申6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建装配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枣园路19号1幢5层503。
法定代表人:李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洪磊,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建装配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5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9年8月26日,**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佘 卫
审 判 员 左颖星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