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疆之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5民初5245号
原告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成勇。
被告上海疆之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秀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疆之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疆之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邱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