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82民初275号 原告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原告四川锐鑫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