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8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朝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693599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负责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2民初10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82民初10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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