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尚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5042号-1
原告: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郭可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卫,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武宗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荣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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