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150号
申请人: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于哥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86762U。
法定代表人:徐永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琪,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新丽,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693599X0。
法定代表人:吴宗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查封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4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纪顺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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