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1726号
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东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道口路9号网点9户。
法定代表人:王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平,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海山瑞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南昌路23号—3。
法定代表人:逄增山,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东城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山某合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山瑞合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东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立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