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东城建筑工程公司

青岛市市北区东城建筑工程公司、青岛海山瑞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3民初1301号
原告:青岛市市北区东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道口路**网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山瑞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昌路**-3。
法定代表人:逄增山,总经理。
原告青岛市市北区东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山瑞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市北区东城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官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