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200号
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东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道口路9号网点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163740302W。
法定代表人:王颋,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华能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D9JGK0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东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能置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购买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630030104602022000006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华能置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东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