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1101号之二
原告:*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5193W。
法定代表人:芮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威,男,198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蒋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久立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久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