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2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5193W。
法定代表人:芮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现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74702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23元,由***、***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8年4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久立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8)苏0282执1914号,在首次执行中,未能执行到位款项。2022年2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久立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26日、2022年6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资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共有人杨旭彬)有位于杭州市下城区××街××号楼××号的房屋(权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1××6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1××7号),本院依法查封该房屋,因案件执行需要,本案依法启动了对该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但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久立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停止对该房屋的评估拍卖,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6××**福克斯牌汽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7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启动了相应的处置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放弃对被执行人名下资产的拍卖处置,此此外,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