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20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芮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红俊,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薛婉珍,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储建华,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公司)与***、薛婉珍、储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1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2372元,本院已扣划并交付申请人,冻结时间到2023年4月13日止。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股权、证券、其他财产、财产权益等财产。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5月16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执行款2237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12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