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江苏汇金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5193W。
法定代表人:芮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汇金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集镇大茅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99320795Y。
法定代表人:朱明亮,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汇金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9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汇金公司认可结欠久立公司货款199307.5元,该款汇金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汇金公司到期未能全额履行,久立公司可就汇金公司未支付的全部货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久立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按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再无其他纠葛;四、本案诉讼费365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143元、财产保全费1515元,由汇金公司负担。该款已由久立公司垫付,汇金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久立公司。
因汇金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久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汇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13日、2022年2月7日、2022年3月7日,2022年4月5日、2022年4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汇金公司名下虽有银行开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银行存款可以清偿债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上述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汇金公司名下有多套房产,大部分房产设定抵押及存在查封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委托句容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汇金公司名下的位于茅山风景区句茅X号茅山半岛X幢101室1-2、X幢101室1-2(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9)句容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苏(2019)句容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房产二套。现因疫情,无法前往调查该二处房产的具体情况,故暂无法处置上述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汇金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
三、因被执行人汇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4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久立公司,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02965.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9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