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

866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2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35号,机构代码77321519-3。
法定代表人芮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久立公司与*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19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叶兵结欠久立公司借款746953元,双方同意按570000元结算,***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1700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同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如蒋叶兵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借款,则借款金额仍按746953元结算,且久立公司可就未支付部分的金额一并提前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0635元由*叶兵负担。因被执行人*叶兵未能按照调解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久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18年2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兵邮寄送达了准予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反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未能申报财产、履行义务。
2、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叶兵名下有联建房屋1处,与**共有房屋1处,上述房屋诉讼过程中已查封,有新宝牌汽车1辆。
3、2018年2月9日、3月5日、5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不足清偿债务。
4、2018年5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2018年7月10日,被执行人*叶兵到申请执行人久立公司,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结欠执行标的仍按57万元结算,*叶兵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8万元(其中蒋叶兵自行支付3万元,由其就职的宜兴市兴达电工有限公司代偿5万元),直到付清。
6、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不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下,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如果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按照原调解书重新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757588元,和解分期履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11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栋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