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艾科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037号
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瓶窑村。
法定代表人:彭玉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剑、张锁鑫,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盈川小区一区62号1楼。
法定代表人:邱坚。
委托代理人:韩立斌、童佳琦,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海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小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缪剑娣
书 记 员 沈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