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5089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7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浙江海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83122305M,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盈川小区****。
法定代表人:邱坚,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海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计772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吴秋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珏
书 记 员 翁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