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海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802执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海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83122305M,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3幢9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海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衢柯城劳人仲案(2023)246-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9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但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车辆、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2908.52元,现因正在移送被执行人破产审查程序暂未扣划;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截至2024年8月21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执行申请费935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已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802执7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