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4707号
原告日照市众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小岭南头村新华一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2493960404E。
法定代表人秦玉团,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75042155XE
法定代表人胡作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香港东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271370434XD.
法定代表人周可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民航路**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427403626U。
法定代表人姜军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日照市众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众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173元,原告在庭审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市众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多交纳的83148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乐斐
书记员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