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众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2727号
原告:日照市众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小岭南头村新华一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493960404E。
法定代表人:秦玉团,董事长。
被告: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042155XE。
法定代表人:胡作胜,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中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1370434XD。
法定代表人:张景龙,董事长。
被告: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民航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427403626U。
法定代表人:姜军建,董事长。
原告日照市众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审理前经本院审查原告日照市众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本院向其邮寄发送了缴费通知书,原告日照市众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缴费通知后,亦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