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9512号
原告: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042155XE。
法定代表人:胡作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第三人:傅佳,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原告通过第三人(当时为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向其打款。此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仅返还原告15万元,余款一直未还。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傅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所诉第三人的地址有误,目前尚不能落实该第三人的准确住址,且该第三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