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即执字第211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宪保。
被执行人青岛圣地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即发路1号。
被执行人青岛城阳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厚朴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宪保、青岛圣地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阳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厚朴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民初字第45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旭亮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于周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