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3928号
原告:青岛市市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青岛市书院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F679223160。
法定代表人:姜正军,该中心主任。
被告:青岛城阳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宏祥三路与锦盛二路交叉口西南150米金岭片区社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8050402Y。
法定代表人:张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市市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与被告青岛城阳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市市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