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0605执13375号申请执行人:胡昕,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广东国亨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万福街四巷3号首层之一,注册号440600000035696。被执行人:范著,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申请执行人胡昕与被执行人广东国亨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范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20198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6民终56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1000000元及诉讼费6264.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冯**执行员杨**执行员徐*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