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泉州市妙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321执保140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泉州市妙景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同日,本院作出(2019)鲁0321财保22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盛景国信(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中学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