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403执恢25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康德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恒晟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四川斯莱德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四川康德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斯莱德电梯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分期支付款项。因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执恢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伟
书记员 宋文